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方网站- 体育APP下载关于进一步规范遂川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6 23:29: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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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方网站- 华体会体育APP下载关于进一步规范遂川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落实宅基地管理责任,推动乡村建筑风貌整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遂川县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提升改革项目实施方案》(遂改办字〔20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成立遂川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3.落实乡(镇)村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处置和监督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便民服务中心(原从事自然资源、乡镇规划、农业农村工作人员)和乡镇综合执法队(局)等人员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要积极认领《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中第50项和第81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落实农村建房执法事项属地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核批准、农村建房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超高超大等违法违规建房查处以及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农村建房规划巡查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制度,抓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管理,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村级审查;包括安排宅基地排序、成员资格审查、旧宅面积审查;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公示及情况反馈等;村民事务理事会要把农民建房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与建房户签订建房管控协议,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房。

  (2)农村村民建房尽量利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每户建房占地总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并提供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测绘宗地图;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4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5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0.5米(室内地坪至檐口)。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按村规民约相关规定签订建房管控协议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事务理事会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的,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5.农民建房联审还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河湖及水利设施管理范围、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占用农用地的建房宗地分批次汇总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6.农民建房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因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乡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获取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标价格标准:水田10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旱改水5万元/亩。涉及占用耕地的建房用地先行办理审批手续,年底由县财政部门对各乡镇农民建房落实占补平衡情况进行核算并扣缴相关费用。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具体管理人员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一公示”要求,并在施工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巡查和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建筑风貌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杜绝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现象发生。村民住宅建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通过验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未完成外立面装修,外门窗未安装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规划验收,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竣工验收结束后,相关文字图像资料等,以村为单位统一由各乡镇归档备查。